案情简介:
解某等31人系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的农民,其合法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以“租赁”的方式用于巨鹿县水厂建设,政府所谓的“租赁”是通过县水务局、镇政府出面不经过农民而直接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永久租赁土地,并通过县财政局兑付相关款项,相关承包地已被强行征占并开始建设。
承办律师:杨勇律师
查处非法占地
解某等31人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来代理他们的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本所的刘磊律师、杨勇律师承办该案件,两位律师接手后,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办案方案。其中一条,就是针对相关单位的违法占地行为向邢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违法占地,主要理由如下:
一、涉案集体土地未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性质认为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现在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仍归于申请人,土地性质仍属于集体土地,任何单位不得用于非法建设。
二、涉案项目即巨鹿水厂项目未获得任何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行政审批许可手续,该建设项目严重违法,不得开工建设。
三、相关单位的非法占地行为使农用地被破坏,农民无法正常耕种,损失惨重,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该案应依法立案予以查处。
四、该案在当地影响恶劣,且是当地县政府主导的违法占地行为,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已不适宜管辖本案,本案依法应由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
市国土局不履行查处职能,依法复议
在向市国土局申请查处违法占地后,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以信访的方式进行了回复,主要观点是: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其职责;二、申请人已经就相关征收行为提起了诉讼。涉诉信访不予受理。
两位律师受到《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后,立即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申请查处事项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依法立案查处;
二、市国土局有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三、申请人诉政府征收违法与申请人申请查处非法占地是不同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对于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是法律赋予其法定职责,并不因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而免除其职责,二者并不冲突。
四、申请人申请查处违法占地并非信访问题,而是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案情形并不适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省国土厅撤销信访告知书,责令市国土局依法进行查处
经过律师的努力,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撤销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就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