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拆过程中,补偿款不尽人意就经常会出现一些态度强硬的被拆迁户,面对这样的情况,政府总有许多看似近人情实则十分荒唐的理由来拆除不愿签协议人的房屋。这些理由众多,有趁居民不在家中的“误拆”,有以“拆违”为名义的强拆,还有夜半熟睡时的“偷拆”,更有甚者以打着帮忙搬家的名义实施的强制搬迁,非亲非故甚至势如水火的双方,怎会忽然好心帮忙搬家呢?莫不是没有合法的手段,只能打着这样的旗号才能顺理成章地拆除被拆迁户的房屋?今天要讲述的这位凌先生,他的房屋正是被政府以帮助搬家的名义给强制拆除的。
凌先生,已年近七十,曾在株洲市荷塘区有着自己居住的房屋。由于征收建设需要,凌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通过数次协商,补偿事宜一直不能如凌先生所愿。毕竟是自己住了大半辈子的房屋,怎么也有了一定的感情,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款怎能放弃,在凌先生与相关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的阶段,当地政府却沉不住气了,时间拖得越久工程越难开展,于是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政府以帮助凌先生一家人搬家的名义,在镇党委书记、镇长等人的带队下,组织数十人动用大型机械将凌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拆除房屋之后,凌先生一家人无家可归,无处可住,只能暂住在亲朋家中。说是以帮助搬家为由,可连要搬去的地方都没有,真是欲哭无泪。
随后,在委托人凌先生及其家人的帮助下,杨勇律师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及证据。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间,被告仙庾镇政府并没有按时提交其证据。在开庭过程中,杨勇律师当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案中,被告仙庾镇政府在2016年11月14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在法院期限内未提交延期举证申请,因此,应视为被告仙庾政府组织实施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得到确认强拆违法判决后,凌先生潸然泪下,万事开头难,有了确认违法判决作基石,之后在协商补偿上就能够占据主动地位。杨勇律师表示,一定会竭尽全力为凌先生一家人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在此提示大家,一旦遇到征地拆迁或者其他各类侵犯你合法权益的问题,请委托专业的律师替你维权,至少要在自己行动之前,咨询一下律师的专业意见,切莫正面冲突,否则只会扩大自己的损失,甚至触犯刑法而受牢狱之灾。世界上,没有什么比生命喝自由更加可贵,我们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提高补偿,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