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杨勇律师
昨晚,我的贵州当事人发来短信,要我百度一下“贵州村民状告省政府”,问是否是我办理的案子。忙完事后我认真的百度了下新闻,原来是贵州省某副省长出庭应诉,我清楚了这应该是当事人为何要我看新闻的原因,毕竟,现职“省领导”出现在法庭上并且坐在被告席上,不管对于原告还是法官,都会有点受宠若惊的感觉,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农民原告,这是一种心理上的“骄傲和期待”,就如同法律人同行们被评为“xx优秀律师、法官、检察官”,被xx书记、部长接见是一回事。
因去年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贵州省政府36案全部胜诉的缘故,对贵阳中院一直有着较好的印象,对贵阳中院的“敬意”在于,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实在不易,而要告赢省政府,更是难上加难,贵阳中院直接判省政府败诉,算是“挺直了腰杆”,最近办理的类似案件,也就去年底安徽省高院经过协调,让安徽省政府接受了我方诉求从而“变相胜诉”了一回,其他的少之又少,这有如刑事案件中本来应判无罪的,来个缓刑,让相关部门有台阶下,姑且称之为中国特色,和谐社会,今天凤凰网一篇“谁告省级政府?今年94判例,3起胜诉都在山东”的新闻报道也看出了这类案件胜诉之艰难。
依据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当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规定却没有了下文,即:行政负责人不出庭,有何法律后果?正是因为法律的这种有意无意的空白(我想,制定本规定时应该引起了官员和立法专家们的激烈争论),法律的“应当”就成了现实中的“偶尔出个镜”,所以,副省长出庭应诉,就上了头条成了新闻,显然,在我看来,这应是常态,而非新闻,即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或具体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常态化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着积极意义,一在于依法而行,引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二在于有利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诉讼法》设置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在于提高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同时促进行政纠纷问题的解决,这也是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行政赔偿、补偿适用调解的呼应,因为法律是冰冷的、“死板”的,而问题、矛盾的解决除了依据法律制度、规定,更在于靠人的灵活创造性。个人认为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现阶段未规定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的立法意图显然是引导而非强制,毕竟从官本位思想转变为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还有个漫长的过程,但正因为这种制度设计,造就了现在这种尴尬的司法现状。
大多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多的是在于“秀”,在于宣传,而非在于实际解决问题,就从每次政府领导出庭时各级主流媒体争相报道采访的阵仗就可以看得出,宣传领导大于实质庭审内容和案件本身,其实他们关心的并不是审什么案子,而是领导成被告了,这是个“新闻”,充满了正能量,法治水平大大提升了云云,具有传播力。在媒体光环下,被告的“领导”成了聚焦灯下的“宠儿”,而法官和原告却成了默默无闻的配角、成了陪衬,甚至成了类似模拟法庭的演练,那这类行为本身的意义在这种过度的不平衡的宣传报道中就已经变了味道。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才是天平的守护者,是最高的权威,而被告负责人出庭是法定义务而非“我来了”的炫耀和媒体秀,带给世人一句“我的天啊,副省长都成被告了!”的惊讶,这样的秀,不能不让人感觉到,这仅仅是一次领导的关怀和视察,还带着一丝对法庭、对法律的“怜悯和施舍”,这种失衡的格局下,法律成了”木偶”,法庭成了剧场,那这样的秀,越少越好。
笔者并非完全否定类似行为之意义,在行政诉讼制度还未健全且行政机关法治意识不强的今天,“领导”出庭能彰显法治,具有一定象征意义,而笔者只是希望,别为了象征而象征,为了秀而秀,别真当成了视察。
当,“领导”上被告席就像在cctv看见习大大一样容易时,
那,“我的天啊”的惊讶将远去,“嗯,不错”的淡定随处可见。
成熟的公民社会即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