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勇律师
看着母亲被当众侮辱、强制猥亵,儿子愤而刺死辱母者,近日,刺人者于某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那于某到底该不该反抗杀人?法院该不该这么判呢?
看到网友的评论,几乎一边倒,认为此种情形还不反抗,还算得上什么男人,从此华夏无男儿。从道德和情感角度来讲,只要是个男人,都会愤而反抗,可以说,站在于某的角度,这种情形下几乎是没有人会冷静地去思考或者顾虑这样反抗的结果的,用“士可杀不可辱”、“是可忍孰不可忍”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激愤的话多说无益,作为旁观者,作为法律人,谈谈自己的观点。
第一,于某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依法应认定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因高利贷公司人员非法催债引起,而案件受害人非法拘禁于某及母亲,用及其淫秽、极端的方式强制猥亵、侮辱于某母亲,这是典型的暴力犯罪,这超出一个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这种行为的危害并不亚于对一个人生命健康权进行侵害的危害程度,于某奋起反抗,是任何一个人都会作出的反应,从一死四伤的伤害结果来看,于某拿刀反抗的目的并非报复或故意伤害、置人于死地,而是在极端情况下的自卫,因此该案依法应属于正当防卫,但从目前的司法政策以及当地法院的级别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院一审)及判决结果来看,于某二审被判无罪的概率较小。
第二、高利贷公司、人员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国家应通过制度及执法层面予以规制和引导。
本案的发生,直接导火索在于催债人员用及其恶劣、淫秽的手段猥亵、侮辱于某的母亲,而通过案件,我们可以看到,高利贷者,从古有之,在国内,类似的高利贷或者催债公司非常普遍,手段也是无所不用其极,轻者电话或上门骚扰、恐吓、破门、喷油漆,重者非法拘禁、伤害甚至绑架小孩、老人等等,高利贷者必然超过了国家保护的合法利息范围,而本案的月利息10%就更不用说了。
这样的现象,以前杜绝不了,以后也很难,从国家制度层面,应该反思,为何高利贷如此普遍,借钱者明知有风险也要“冒死”去借?一方面,对于这种非法催债行为应该予以规范,对于由此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像本案于某的母亲这样的民营企业者为何不到银行借钱而要通过高利贷去借?显然,银行的钱难借!国家应该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法律框架内为中小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平台,这样也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第三、警方在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方面,还大有作为。
本案中,已经有旁人报警,警察也来到了现场,扔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走了,显然,基于高利贷的催债方式以及现场的紧急情况,作为具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警察,应该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处理现场的纠纷,但是警察并没有这么做,这显然是没有尽到职责的,如果其工作更细致、更到位,起码这起案件暂时是不会发生的,笔者呼吁,在这一方面,警察同志应该更有作为。
总的来说,从专业角度,本案在定罪量刑上可能还存在争议,但在道德及情理上,已无任何争议,正如网友所说,如果于某无动于衷,则“枉为人子”。目前这个节点上,一方面,希望通过我们的呼吁以及辩护律师的努力,争取让于某免于或减轻刑罚,另一方面,也希望政府通过这样的个案,反思我们社会管理方式及思维,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减少这样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