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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案的“死刑核准”与“刀下留人”

  • 2017-09-07
  • 1849

河北一个拆迁户,杀了村支书,近日,被最高法核准死刑,然而在法律界引起轩然大波,甚至在社会舆论上也引起了一点点小“骚动”,要求刀下留人。

      大众的呼唤,似乎得到了一丝回应。昨日是最高法核准的第七天,依据法律规定,最迟昨天,贾敬龙应被执行死刑,但到目前为止,还未传出已被执行死刑的消息,贾敬龙也许会比当年沈阳杀城管的摊贩夏俊峰更加“幸运”(打这个词的时候,我停顿了一下,姑且用这个词吧)那么些许。对于贾敬龙案,其杀人是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毋庸置疑,关键是该不该死,而又是为何会引发这么一桩悲剧?通过该案该引起什么样的反思?,我想,这才是舆论界、法律界探讨的价值所在。

  一、贾敬龙到底该不该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在法律实务界、理论界对于废除死刑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似乎对于“情有可原”的贾敬龙是否应该死刑立即执行,却存在不小的争议,其实,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贾的生命几乎已经走到了尽头,也就只剩下刑事诉讼法地251条这一根“救命稻草”(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而这里面唯一有可能的一项就是“判决可能有错误”,换成另一句话来说,就是“祈求”最高法在已经核准死刑的情况下自己再想想是否应该“刀下留人”,犹如古代菜市口行刑前的那一道“刀下留人”的圣旨。

     那么本案贾敬龙到底该不该杀,是否要判死刑立即执行呢?笔者认为,显然,贾的行为是不需要被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在于,《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而贾的杀人行为是在自己房屋的拆迁款被原村支书(被害人)恶意扣留且打算用作婚房的住宅被非法强拆、家人受到殴打的情形下进行的,被害人对涉案矛盾的激发具有重大过错,而从一二审的裁判文书中又能看出贾存在自首情节(一二审未予以认定),因此,贾之行为并非达到罪大恶极需要被剥夺生命才足以惩罚的程度,一二审的裁判文书对于相关事实存在明显的倾向性认定,进而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也是存在明显错误的。

 

  二、贾案的发生,我们应该反思什么?

贾敬龙案虽然是个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但却掩盖不了其作为一个拆迁事件的本质,由一场不规范的拆迁,不合法的征收,引发了一场令人痛惜的悲剧。国家号召推进城市化和新型城镇化,目的在于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增强经济活力,但这宏伟的政策和口号下却是全国轰轰烈烈的拆迁运动,贾敬龙案就是这场运动下的一个缩影。最近几年,时不时地会爆出拆迁新闻,拆迁人员被杀、拆迁户被活埋、旧房因拆迁引发坍塌、拆迁户自焚等等,而这些与政府轰轰烈烈的拆迁运动息息相关,只要稍微留意,“拆违促拆迁”、“百日作战、大力拆迁”等宣传口号标语在城市各角落随处可见,社会上可能都会觉得拆迁户都如北上广深般“一夜暴富”,但却不知绝大部分充满悲凉与无奈,甚至冲突与流血,贾敬龙,就是这极端的一例。

最近楼市的疯狂,反应了当下白领阶层的焦虑与不安,更反映出中国人对于“家有所居”的传统文化的高度认同和现实追求,每个人都想有个“家”,而这个家的最现实反映,就是有自己的一套房,这种文化和观念的驱使下,房子就成了老百姓的根,老百姓的魂,当下各级政府的大举拆迁运动,却正是对这一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正面冲突,且乐此不疲,有土地财政使然,亦有政绩驱动使然,有人说,原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的倒下是对这种模式的摒弃,但其实不然,一个仇和倒下,千千万万个“仇和”还在继续。

在当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招商引资,大规模的进行征地拆迁,在旧城区实行旧城改造,郊区或者农村实行土地征收,甚至在个别街道办、乡镇府,拆迁几乎成了其最主要的工作,而在这种征地拆迁的大举推进中,其却很少考虑过老百姓愿不愿意,对老百姓的补偿合不合理,推进拆迁的方式合不合法、文不文明,和不和谐,为达拆迁目的,动不动就是断水断电、拆违、进行强拆、偷拆、误拆、夜拆,而被征收人自身或有亲戚在体制内的,就对其停职来威逼搬迁,如果是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则以工商、税务、消防等等为由进行持续不间断的轮番检查,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你赶快签字走人,这种情况下,拆迁户与政府矛盾日益加深,上访不断,诉讼不止,而极端者则如贾敬龙这般“玉石俱焚”,或如长沙老妇被生生活埋,最终曝光在全国舆论之下,成为社会公共事件。

笔者认为,贾敬龙案为何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反弹,为何会对最高法核准死刑的裁定要求“刀下留人”,是因为社会更多的选择对弱者的同情,是选择对这一中国最底层老百姓无奈之下被逼“奋起反抗”的同情和道义的支持,虽然都不认同以这种方式。通过本案,更多地应该让政府反思,经济发展、推进城市建设的目的和本质是为了什么?如果政府的拆迁中只讲所谓的“大局”(是不是真正的大局还不一定),只顾征迁速度,甚至眼里只有开发商而没有老百姓,那么,即使一座座高楼、一栋栋新居拔地而起,也只不过是一些钢筋混凝土堆砌起来的“怪物”,它没有温度、没有人性、更没有民意,政府的政绩是有了,城市是改观了,但老百姓的心,也寒了。

如果,这些得不到改观,不被真正反思,那么下一个、下下个贾敬龙,不知又会从哪座城市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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